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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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 SECT 32
合約形式
合約等
(1) 代表公司訂立的 合約, 可按下列方式訂立─ (由1976年第223號法律公告修訂)
(a) 凡合約如在 個人之間訂立, 則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須蓋上印章者, 可由公司的
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蓋上公司法團印章; (由19 84年第6號第20條修訂)
(b) 凡合約如在 個人之間訂立, 則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各方簽署者, 可由公司的
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 並由根據公司明訂或 默 示的 授權而行事的 人簽署;
(c) 凡合約雖只以口頭方式訂立而無書面記錄, 但如由個人訂立則在 法律上會有效者, 可由根據公司明訂或 默示的
授權而行事的 人代表公司以口頭方式 訂立。
(2) 按照本條訂立的 合約在 法律上有效, 並對公司及其繼承者以及該合約的 所有其他各方均具約束力。
(3) 按照本條訂立的 合約, 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 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 解除。 [比照 1929 c. 23 s. 29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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