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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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 SECT 31
在不具有最低成員人數下經營業務所欠債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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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人數減至法定最低人數以下
如公司在 沒有最少2名成員的 情況下經營業務, 而且歷時多於6個月, 則在 該6個月後, 任何人在 公司仍如此經營業務的
期間內整段或 部分期間─
(a) 為該公司的 成員; 及
(b) 明知該公司在 只有1名成員的 情況下經營業務, 即有法律責任(共同及各別地與該公司)償付該公司在 該整段期間或
部分期間(視屬何情況而定)內訂約承擔的 債項。 (由1984年第6號第19條代替) [比照 1948 c. 38 s. 31 U.K.; 比照 1980 c. 22
sch. 3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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