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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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 SECT 2B
對母公司等的提述的解釋
(1) 在 本條例中凡提述母公司、 母企業或 附屬企業之處, 均須按照附表23解釋。
(2) 在 根據第(3)款為施行本款而指明的 條文中, 凡提述—
(a) 控股公司之處, 須當作包括母公司;
(b) 附屬公司之處, 須當作包括附屬企業; 及
(c) 股、 股份或 企業之處, 均須按照附表23解釋。
(3) 為施行第(2)款而指明的 條文為第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29A、 129D、 133、 140、 141、 161、 161B、 161BA、
163B及163D條及附表2、 附表3、 附表4及附表10。
(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藉在 憲報刊登的 公告, 修訂第(3)款。 (由2005年第12號第3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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