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私人公司的涵義
私人公司
(1) 就本條例而言,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一詞指一間藉其章程細則作出下列規限的 公司─
(a) 限制將其股份轉讓的 權利; 及
(b) 限定其成員人數不超過50, 但不包括受僱於該公司的 人, 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該公司而在 受僱期間及在
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該公司成員的 人; 及
(c) 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的 任何股份或 債權證。
(2) 就本條而言, 凡2名或 多於2名人士聯名持有公司一股或 多於一股的 股份, 該等人士須視為單一名成員。 [比照 1929 c.
23 s. 26 U.K.]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