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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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 SECT 2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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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格式的 指明 (由1997年第3號第2條修訂)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表”(Table A) 指附表1內的 A表;

 “一般規則”(general rules) 指根據第296條訂立的
一般規則, 亦包括表格;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 ;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公司”(company) 指根據本條例組成及註冊的 公司或 指現有公司;

 “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
指任何2間或 多於2間的 公司或 法人團體, 而其中1間是其他公司或 法人團體的 控股公司; (由 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文件”(document) 包括傳票、 通知、 命令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亦包括登記冊;

 “公開發出”(issued generally)
就招股章程而言, 指發出予公司現有成員以外及債權證持有人以外的 人; (由1972年第78號第2條增 補)


“分擔人”(contributory) 具有第17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代理人”(agent) 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師的
身分而行事的 人;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失責高級人員”(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具有第351(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失責罰款”(default fine) 具有第351(1A)(d)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由1993年第75號第2條修 訂)

 “印刷”、

 “印製”(printed) 指採用普通凸版印刷、 平版印刷或 處長酌情接納的
其他工序而製造的 ; (由1963年第4號第2條增補)

 “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 指《 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
(第361章)第2(1)條所界定的 交易所; (由1992年第86號第2條增 補)

 “自動清盤決議”(a resolution for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28(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 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具有第29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成員自動清盤”(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 補)

 “股、 股份”(share) 指公司股本內的 股份, 除在 股額與股份之間有明訂或 隱含的 區別外,
股份亦包括股額;

 “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沒有在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 ;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股本減少決議”(resolution for reducing share capital) 具有第58(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
第6號第2條增補)

 “周年申報表”(annual return) 指有股本公司根據第107條, 及無股本公司根據第108條所規定須製備的
申報表;

 “招股章程”(prospectus) 指任何具有以下性質的 招股章程、 通知、 通告、 冊子、 廣告或 其他文件─

   (a)  就公司的 股份或 債權證向公眾作出要約, 供公眾以現金或 其他代價認購或 購買; 或

   (b)  旨在 邀請公眾作出以現金或 其他代價認購或 購買公司的 股份或 債權證的 要約; (由1972年第78號第2條代替)
       

 “法院”、

 “法庭”(court) 指原訟法庭;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代替。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訂明”(prescribed)
        就本條例中關於公司清盤的 條文而言, 指由一般規則訂明; 就本條例的 其他條文而言,
        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明; (由 1999年第23號第3條修訂)

 “指明格式”(specified form) 就本條例的
        某項條文而言, 指為該項條文而在 當其時根據第2A條指明的 適當格式; (由1997年第3號第 3條增補)
       

 “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 具有第33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
        就任何法人團體而言, 指在 大會上提交該法人團體省覽的 損益表所涵蓋的 期間, 不論該段期間是否為一年; (由
        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補)

 “高級人員”(officer) 就法人團體而言, 包括董事、 經理或 秘書; (由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補)
       

 “破產管理署署長”(Official Receiver) 指根據《 破產條例》 (第6章)獲委任的 破產管理署署長;
        (由1999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帳目”(accounts) 包括不論是否以帳目形式擬備的 公司集團帳目;
        (由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補)

 “現有公司”(existing company) 指根據《 1865年公司條例》 *(1865年第1號)或 《
        1911年公司條例》 +(1911年第58號)組 成及註冊的 公司;

 “處長”(Registrar) 指根據第303條委任的 公司註冊處處長;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代替)

 “處長公司名稱索引”(Registrar's index of company names) 指處長根據第22C條備存的 名稱索引;
        (由1990年 第60號第2條增補)

 “章程大綱”(memorandum) 指一間公司原來擬定或 依據任何成文法則經修改的
        組織章程大綱;

 “章程細則”(articles) 指一間公司原來擬定或 經特別決議修改的 組織章程細則, 又在
        適用於該公司的 範圍內, 包括載於以下各表的 規例, 即附於 《 1865年公司條例》 *(1865年第1號)附表1內的 A表或
        依據該條例所給予的 權力而經修改的 該A表的 規例, 或 《 1911年公司條例》 +(1911年第 58號)附表1內的 A表的 規例,
        或 依據最後提及的 條例第117條而經修改的 該A表或 本條例附表1內的 A表的 規例;

 “開立認購名單的 時間”(the time
        of the opening of the subscription lists) 具有第44A(1)條給予 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清盤人”(liquidator)
        包括憑藉第194條擔任臨時清盤人的 人; (由2000年第46號第2條增補)

 “最低認購額”(the minimum subscription)
        具有第42(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無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 具有第4(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由1991年第77號第 2條修訂)

 “集團帳目”(group accounts) 具有第124(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補)

 “董事”(director) 包括以任何職稱擔任董事職位的 人;
       

 “債權人自動清盤”(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 2條增補)
       

 “債權證”(debenture) 包括不論是否構成公司資產押記的 公司債權股證、 債權證明書及任何其他證券;
       

 “認可財務機構”(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指《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 認可機構; (由
        1988年第12號第2條增補。 由1995年第49號第53條修訂)

 “認股權證”(share warrant) 具有第73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監察委員會”(Commission)─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 指根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第3條設立的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或

   (b)  凡於任何根據該條例第47條作出的 有關移交令的 有效期內, 在 按照該命令的 條文下, 指交易所或
        同時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交易 所; (由1992年第86號第2條增補)

 “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及“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具有第4(2)條分別給予該兩詞的 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 指根據《 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 (第361章)第27條成立的 聯合交易所;
        (由1987年第10號第 2條增補)

 “簿冊及文據”(book and paper) 及“簿冊或 文據”(book or paper) 包括帳目、 契據、
        文字及文件。 (由1949年第1號第22條修訂; 由1987年第10號第2條修訂; 由1992年第86號第2條修訂)

(2) 任何以專業身分提供意見的 人, 不得僅因公司董事按其意見行事,
而被當作為本條例中任何條文所指公司董事慣常按照其指示或 指令行事的 人。

(3) 本條例中凡對法人團體或 法團的 提述, 須解釋為不包括單一法團, 但包括在 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 公司。
(由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 補)

(4) 就本條例而言, 在 不抵觸第(6)款的 條文下, 一間公司須當作為另一間公司的 附屬公司, 如─

   (a)  該另一間公司─

        (i)    控制首述的 公司董事局的 組成; 或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修訂)

        (ii)   控制首述的 公司過半數的 表決權; 或

        (iii)  持有首述的 公司的 過半數已發行股本(所持股本中, 如部分在 分派利潤或
               資本時無權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數額之數, 則該部分不計算在 該股本 內); 或

   (b)  首述的 公司是一間公司的 附屬公司, 而該間公司是上述另一間公司的 附屬公司。 (由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補)

(5) 就第(4)款而言, 一間公司如在 無須他人同意或 與他人共同行使的 情況下, 可藉行使若干可由其行使的 權力,
委任另一間公司的 全數或 過半數的 董事或 將其免任, 則該另一間公司的 董事局的 組合, 須當作受該公司所控制,
而就本條文而言, 在 以下情況, 該公司須當作有作出上述委任的 權力─

   (a)  如任何人在 該公司沒有行使該項權力予以支持下即不能獲委任為董事; 或

   (b)  如任何人獲委任為董事是該人身為該公司的 董事或 其他高級人員的 必然結果。 (由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補)

(6) 在 決定一間公司是否另一間公司的 附屬公司時─

   (a)  任何該另一間公司以受信人身分所持有的 股份或 可由其行使的 權力, 須視為並非該另一間公司所持有的 股份或
        可行使的 權力;

   (b)  除(c)及(d)段另有規定外─

        (i)    任何人作為該另一間公司的 代名人而持有的 股份或 可行使的 權力(該另一間公司僅以受信人身分而關涉在
               內的 情況除外); 或

        (ii)   該另一間公司的 附屬公司(並非僅以受信人身分而關涉的 附屬公司)或 該附屬公司的 代名人所持有的 股份或
               可行使的 權力, 須視為該另一間公司 所持有的 股份或 可行使的 權力;

   (c)  任何人憑藉首述公司的 債權證的 條文, 或 憑藉用以保證發出該等債權證的 信託契據的 條文而持有的 股份或
        可行使的 權力, 須不予理會; 及

   (d)  任何該另一間公司、 其附屬公司、 該另一間公司的 代名人或 該附屬公司的 代名人所持有的 股份或 可行使的
        權力(並非如(c)段所述的 方式所持有 或 可行使者), 如該另一間公司或 其附屬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通常業務乃包括借出款項, 而以前述方式所持有的 股份或 可行使的 權力僅屬該種通常業務運作的 交易中 的
        一種保證, 則該等股份或 權力須視為並非該另一間公司所持有或 可行使。 (由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補)

(7) 在 本條例中凡提述某公司的 控股公司, 須解釋為提述前述公司乃其附屬公司的 公司。 (由1974 年第80號第2條增補)

(8) 在 第(4)、 (5)、 (6)及(7)款中,

 “公司”(company) 一詞包括法人團體或 法團。 (由1976年第4號第2條增補)

(9)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凡就本條例任何目的 而提述處長所指明的 任何格式、 事項、 詳情、 情況或 報告,
則除另有規定外, 該項指明指處長為該目的 而 在 當其時所指明。 (由1997年第3號第3條增補) [比照 1929 c. 23 s. 380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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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65年公司條例》

 ”乃“Companies Ordinance 1865”之譯名。 +

 “《 1911年公司條例》

 ”乃“Companies Ordinance
1911”之譯名。

 “A表”(Table A)

 “一般規則”(general rules)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公司”(company)

 “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

 “文件”(document)

 “公開發出”(issued generally)

 “分擔人”(contributory)

 “代理人”(agent)

 “失責高級人員”(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失責罰款”(default fine)

 “印刷”、

 “印製”(printed)

 “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

 “自動清盤決議”(a resolution
for voluntary winding up)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成員自動清盤”(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股、 股份”(share)


“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

 “股本減少決議”(resolution for reducing share capital)

 “周年申報表”(annual return)


“招股章程”(prospectus)

 “法院”、

 “法庭”(court)

 “訂明”(prescribed)

 “指明格式”(specified form)

 “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

 “高級人員”(officer)

 “破產管理署署長”(Official Receiver)

 “帳目”(accounts)


“現有公司”(existing company)

 “處長”(Registrar)

 “處長公司名稱索引”(Registrar's index of company names)

 “章程大綱”(memorandum)


“章程細則”(articles)

 “開立認購名單的 時間”(the time of the opening of the subscription lists)

 “清盤人”(liquidator)


“最低認購額”(the minimum subscription)

 “無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

 “集團帳目”(group accounts)

 “董事”(director)


“債權人自動清盤”(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債權證”(debenture)

 “認可財務機構”(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認股權證”(share warrant)

 “監察委員會”(Commission)

 “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及“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

 “簿冊及文據”(book and paper) 及“簿冊或 文據”(book or paper)

 “公司”(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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