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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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 SECT 16
註冊的效果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一間公司的 法團成立表格及根據第15條經核證的 該公司的 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如有的 話)的 副本註冊時,
處長須發出一份有其簽署或 印刷簽 署的 證明書, 以核證該公司已成立為法團, 如屬一間有限公司,
則並須核證該公司是有限公司。 (1995年第83號第3條修訂)
(2) 自公司註冊證書所述的 成立日期起, 創辦成員連同不時成為公司成員的 其他人,
即為一個以章程大綱所載名稱為名的 法人團體, 有能力立即行使一 間具法團地位的 公司的 各項職能,
並具有永久延續性及法團印章, 而成員的 法律責任則一如本條例所述, 在 公司一旦清盤時, 需分擔提供公司的 資產。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修訂) [比照1929 c.23 s.13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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