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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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 SECT 13
藉特別決議修改章程細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符合本條例的 條文及有關公司的 章程大綱所載的 條件下, 公司可藉特別決議修改或 增補其章程細則。
(1A) 本條並不授權公司對其章程細則作出與附於公司某類別股份的 特別權利有所抵觸的 修改或 增補。
(由1984年第6號第11條增補)
(2) 在 符合本條例的 條文下, 對章程細則作出上述的 修改或 增補乃屬有效, 猶如該項修改或
增補原已載於章程細則一樣, 並可同樣藉特別決議而被修 改。
(3) 公司的 章程細則如有修改, 公司須在 作出修改後15天內向處長交付一份由公司一名高級人員核證為正確的 經修改的
章程細則印刷本。 (由 1999年第30號第3條增補)
(4) 如公司因沒有依照第(3)款的 規定向處長交付任何文件而構成失責, 公司及其每名失責高級人員均可處罰款,
如持續失責, 則可處按日計算的 失 責罰款。 (由1999年第30號第3條增補) [比照 1929 c. 23 s. 10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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