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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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 SECT 129C
資產負債表須附錄帳目及附有核數師報告書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損益表及任何在 大會上提交公司省覽而未有納入資產負債表或 損益表內的 集團帳目, 均須附錄於資產負債表,
而核數師報告書亦須附於資產負債 表。
(2) 任何如此附錄於資產負債表的 帳目, 均須經董事局批准, 始可由董事代表董事局簽署該份資產負債表。
(3) 如任何一份資產負債表未曾附錄本條所規定須附錄的 損益表或 集團帳目, 或 未曾附有一份核數師報告書,
而予以發出、 傳閱或 發表, 有關公司及其 每名失責高級人員均可處罰款。 (由1990年第7號第2條修訂)
(4) 本條不適用於收納入上市公司的 財務摘要報告內並作為該報告的 一部分而發出、 傳閱或 發表的 資產負債表。
(由2001年第27號第3條增 補) (由1974年第80號第12條增補) [比照 1948 c. 38 s. 156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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