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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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 - SCHEDULE 2
訓練局的委員及會議的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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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9及36條]
1. 訓練局的 委員
(1) 訓練局須由17名委員組成, 其中為─
(a) 香港製衣業總商會所提名的 人2名;
(b) 香港製衣業同業工會所提名的 人2名;
(c) 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委員會所提名的 人2名;
(d) 香港工業總會所提名的 人1名;
(e)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所提名的 人1名;
(f) 香港羊毛化纖針織業廠商會所提名的 人1名;
(g) 香港出口商會所提名的 人1名;
(h) 香港總商會所提名的 人1名;
(i) 香港登記並與製衣業有關的 職工會內擔任幹事的 人1名;
(j) 職業訓練局執行幹事所提名的 人1名;
(k) 香港毛織出口廠商會有限公司 Hongkong Knitwear Exporters &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Limited 所提名的 人1名;
(l) 公職人員2名; 及
(m) 並非公職人員及與(a)至(k)段所述任何機構並不相關的 人1名。
2. 會議的 法定人數 訓練局會議的 法定人數為委員9名。 (由1993年第93號第7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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