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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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 - SCHEDULE 2

訓練局的委員及會議的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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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9及36條]

1. 訓練局的 委員

(1) 訓練局須由17名委員組成, 其中為─

   (a)  香港製衣業總商會所提名的 人2名;

   (b)  香港製衣業同業工會所提名的 人2名;

   (c)  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委員會所提名的 人2名;

   (d)  香港工業總會所提名的 人1名;

   (e)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所提名的 人1名;

   (f)  香港羊毛化纖針織業廠商會所提名的 人1名;

   (g)  香港出口商會所提名的 人1名;

   (h)  香港總商會所提名的 人1名;

   (i)  香港登記並與製衣業有關的 職工會內擔任幹事的 人1名;

   (j)  職業訓練局執行幹事所提名的 人1名;

   (k)  香港毛織出口廠商會有限公司 Hongkong Knitwear Exporters &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Limited 所提名的 人1名;

   (l)  公職人員2名; 及

   (m)  並非公職人員及與(a)至(k)段所述任何機構並不相關的 人1名。

2. 會議的 法定人數 訓練局會議的 法定人數為委員9名。 (由1993年第93號第7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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