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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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 - SECT 9

訓練局的會議及程序

(1) 訓練局會議須依照主席指定的 時間及地點舉行。

(2) 訓練局會議的 法定人數為附表2第2段內所指明者。 (由1993年第93號第4條代替)

(3) 訓練局會議由主席主持。

(4) 如主席在 任何一次訓練局會議中並無出席, 則在 該次會議中出席的 委員可在 他們之中選出一人, 以替代主席。

(5) 主席或 暫代主席職位的 委員, 在 所有提交訓練局席前的 事項上, 均可投普通票一票, 而在 票數均等的 情況下,
亦可投決定票一票。

(6) 如委員在 任何合約或 擬訂的 合約或 任何其他事項上, 有直接或 間接的 金錢利害關係, 而他又出席該合約或
該其他事項是考慮標的 之訓練局會議, 則 他須在 會議開始後, 在 切實可行的 情況下盡快向訓練局披露與其利害有關的
事實和性質。

(7) 在 會議要求下, 該委員須在 訓練局考慮該合約或 事項之時從有關會議退席, 但於任何情況下不得就該合約或
事項投票。

(8)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訓練局可於會議上決定其會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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