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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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 - SECT 6

訓練局的一般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6號第3條

(1) 訓練局可做任何對更妥善執行訓練局職能屬必需、 附帶或 有助的 事, 並在 不損害前述規定的 概括性的 原則下,
尤其是─

   (a)  可持有、 獲取或 批租所有租類的 動產或 不動產;

   (b)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可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所有種類的 動產或 不動產;

   (c)  可訂立、 轉讓或 接受他人轉讓、 改變或 撤銷任何合約或 契約;

   (d)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可就經核准的 訓練局支出預算內所示任何項目批撥支出, 按所需抵押借入或
        以其他方式籌措款項, 並為此而將訓練局全 部或 任何財產予以押記;

   (e)  可就使用訓練局提供的 設施或 服務而收取費用。

(2) 除經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外, 訓練局不得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獲政府免收地價批給的 土地。
(由2000年第56號第3條修訂)

(3) 除經財政司司長事先批准外, 不得根據第(1)(d)款借入或 以其他方式籌措款項, 而該款項, 或 該款項連同所有在
此之前根據該款所借入或 以 其他方式籌措而仍未付還的 其他款項的 總數,
是超逾現行財政年度經核准支出預算總額百分之十的 。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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