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6號第3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就以下各項作出規定─ (由2000年第56號第3條修訂) (a) 成衣製品的 製造商及出口商須保存的 紀錄; (b) 成衣製品的 製造商及出口商須供給的 資料; (c) 須予訂明或 可予訂明的 任何事項; (d) 概括而言, 更妥善施行本條例的 條文與達致本條例的 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