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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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 - SECT 33
罪行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如明知而參與欺詐性逃繳徵款, 或 明知而參與採取步驟, 目的 在 欺詐性逃繳徵款, 不論該徵款是其本人或
任何其他人所應付的 ,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10000或 該人藉其行為而逃繳或 意圖逃繳的 徵款的 20倍,
兩者以較大的 款額為準。
(2) 任何人如─
(a) 為本條例的 目的 而明知地遞交、 出示、 供給或 送交任何在 要項上屬虛假的 申報書或 其他文件或 紀錄, 或 在
其他情況下為該等目的 而利用該等申報書 或 其他文件或 紀錄; 或
(b) 在 為本條例的 目的 而提供任何資料時, 作出任何他明知在 要項上屬虛假的 陳述, 或 罔顧後果地作出任何在
要項上屬虛假的 陳述,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10000或 該人藉其行為而逃繳或 意圖逃繳的 徵款的 20倍,
兩者以較大的 款額為準。 (由1984年第4號第5條修訂)
(3) 任何獲發給保安裝置的 人違反第30B(a)或 (b)條, 該人即屬犯罪, 可處第3級罰款。 (由1995年第31號第7條增補)
(4) 任何指定代理人違反第30C條, 即屬犯罪, 可處第3級罰款。 (由1995年第31號第7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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