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保管 任何人親自或 代人保管─ (a) 根據本條例填寫的 統計表格或 提交的 申報表; 或 (b) 在 任何統計查詢過程中取得的 任何撮錄、 報告或 其他文件, 而當中所載的 詳情(第22(2)條適用的 詳情除外)能使人識別出任何個人或 任何經 營, 如不能在 任何時間均以合理的 方式保管該等統計表格、 申報表、 撮錄、 報告或 其他文件, 以防止被沒有獲授權的 人取用, 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