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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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統計條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口普查”(census of population) 指根據第9條進行的 人口普查;
“自願性質的
統計調查”(voluntary statistical survey) 指根據第IIIA部進行的 調查; (由1990年第1號第2條增 補)
“佔用人”(occupier),
就任何處所而言, 包括任何掌管或 指揮該處所的 人, 如該人為法團, 則亦包括該法團的 董事、 秘書、 經理或
其他與管理該法團有關或 代 該法團實際掌管該處所的 人;
“抽樣”(sampling) 指一項統計程序, 即是從查詢範圍所涉及的
總人數中取得其中某個比例的 人的 資料, 然後利用統計技術加以處理, 得出有關整個查詢範圍 的 資料;
“指明的
人”(specified person), 就任何統計查詢而言, 指在 根據第9(2)(a)(iii)條或 第11(2)(a)(iii)條作出的 命令 內, 或 在
根據第11A(2)(a)(ii)條發出的 公告內, 為該項查詢而指明的 某一界別或 種類的 人; (由1990年第1號第2條修訂)
“處長”(Commissioner) 指根據第3條委任的 統計處處長;
“處所”(premises) 包括─
(a) 任何土地;
(b) 任何不論屬永久或 臨時性質的 建築物或 其他構築物;
(c) 在 任何處所內與其他部分分開使用, 作為住宅、 營業地點或 其他活動場地的 部分地方;
(d) 任何船隻、 鐵路列車、 飛機或 車輛;
“統計表格”(schedule) 指由處長發出並用來在 統計查詢中收集統計資料的
任何表格或 其他文件;
“統計查詢”(statistical inquiry) 指─
(a) 人口普查;
(b)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 調查; (由1990年第1號第2條代替)
“統計員”(census officer) 指─
(a) 處長;
(b) 任何根據第5條僱用的 人, 或 任何提供服務的 人而該人所提供的 服務是根據第5條被使用的 ;
“統計調查”(statistical survey) 指根據第III部進行的 調查; (由1990年第1號第2條增補)
“經營”(undertaking)
指任何以貿易、 業務或 其他方式進行的 經營;
“職能”(functions) 包括權力及職責。 (由1990年第1號第2條修訂)
“人口普查”(census of population)
“自願性質的 統計調查”(voluntary statistical survey)
“佔用人”(occupier)
“抽樣”(sampling)
“指明的 人”(specified person)
“處長”(Commissioner)
“處所”(premises)
“統計表格”(schedule)
“統計查詢”(statistical inquiry)
“統計員”(census officer)
“統計調查”(statistical survey)
“經營”(undertaking)
“職能”(fu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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