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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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統計條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口普查”(census of population) 指根據第9條進行的 人口普查;

 “自願性質的
統計調查”(voluntary statistical survey) 指根據第IIIA部進行的 調查; (由1990年第1號第2條增 補)

 “佔用人”(occupier),
就任何處所而言, 包括任何掌管或 指揮該處所的 人, 如該人為法團, 則亦包括該法團的 董事、 秘書、 經理或
其他與管理該法團有關或 代 該法團實際掌管該處所的 人;

 “抽樣”(sampling) 指一項統計程序, 即是從查詢範圍所涉及的
總人數中取得其中某個比例的 人的 資料, 然後利用統計技術加以處理, 得出有關整個查詢範圍 的 資料;

 “指明的
人”(specified person), 就任何統計查詢而言, 指在 根據第9(2)(a)(iii)條或 第11(2)(a)(iii)條作出的 命令 內, 或 在
根據第11A(2)(a)(ii)條發出的 公告內, 為該項查詢而指明的 某一界別或 種類的 人; (由1990年第1號第2條修訂)


“處長”(Commissioner) 指根據第3條委任的 統計處處長;

 “處所”(premises) 包括─

   (a)  任何土地;

   (b)  任何不論屬永久或 臨時性質的 建築物或 其他構築物;

   (c)  在 任何處所內與其他部分分開使用, 作為住宅、 營業地點或 其他活動場地的 部分地方;

   (d)  任何船隻、 鐵路列車、 飛機或 車輛;

 “統計表格”(schedule) 指由處長發出並用來在 統計查詢中收集統計資料的
        任何表格或 其他文件;

 “統計查詢”(statistical inquiry) 指─

   (a)  人口普查;

   (b)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 調查; (由1990年第1號第2條代替)

 “統計員”(census officer) 指─

   (a)  處長;

   (b)  任何根據第5條僱用的 人, 或 任何提供服務的 人而該人所提供的 服務是根據第5條被使用的 ;
       

 “統計調查”(statistical survey) 指根據第III部進行的 調查; (由1990年第1號第2條增補)

 “經營”(undertaking)
        指任何以貿易、 業務或 其他方式進行的 經營;

 “職能”(functions) 包括權力及職責。 (由1990年第1號第2條修訂)
       

 “人口普查”(census of population)

 “自願性質的 統計調查”(voluntary statistical survey)

 “佔用人”(occupier)
       

 “抽樣”(sampling)

 “指明的 人”(specified person)

 “處長”(Commissioner)

 “處所”(premises)

 “統計表格”(schedule)
       

 “統計查詢”(statistical inquiry)

 “統計員”(census officer)

 “統計調查”(statistical survey)

 “經營”(undertaking)
       

 “職能”(fu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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