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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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統計條例 - SECT 12

統計表格的送遞

第IV部

統計表格的 送遞及填寫

(1) 為進行統計查詢, 處長可指示任何統計員按照其指示向任何指明的 人送遞一份或 多於一份統計表格, 供該人填寫。

(2) 為進行人口普查, 處長可指示任何統計員向掌管任何以下處所的 人送遞或 安排向該人送遞統計表格─

   (a)  供人以付款或 其他方式入住的 任何類別的 公立或 私營院舍, 包括懲治、 懲教及羈留機構; 或

   (b)  任何酒店、 供膳食的 旅舍、 不供膳食的 旅舍、 會社或 其他住宿場所, 供該人填報關於在 該項普查進行時身在
        上述處所的 人的 資料。

(3) 根據第(1)款向某指明的 人送遞統計表格, 可透過以下方式完成─

   (a)  由統計員面交;

   (b)  以郵遞寄往該指明的 人最後為人所知的 通信地址;

   (c)  由統計員留在 該指明的 人最後為人所知的 住址, 或 屬於該指明的 人的 任何經營, 如該指明的 人為一法團,
        則留在 其註冊辦事處或 主要業務地點。

(4) 為一般地向指明的 人提供關於某項統計查詢的 資料, 包括根據第4條所訂立關於填寫統計表格的 指示及程序,
處長可藉廣告或 其認為合適的 其他方 法, 宣傳該項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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