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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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統計條例 - SECT 11A
自願性質的統計調查的通知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IIA部
自願性質的 統計調查
(1) 處長可藉憲報公告, 宣布有意根據本部而進行一項自願性質的 統計調查, 以收集、 編製、 分析、
撮錄與發表有關工商業、 財務、 社會、 經濟與一般 活動、 以及市民狀況的 統計資料。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 公告, 須為該項調查設定一個說明標題, 並─
(a) 須考慮到該項調查的 目的 而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指明─
(i) 該項調查的 性質;
(ii) 須向哪個界別或 種類的 人索取資料;
(iii) 統計員為進行該項調查而收集或 接獲的 所有已填寫的 統計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須予銷毀的 最後日期; 及
(由2003年第14號第24條修 訂)
(b) 可─
(i) 指明進行該項調查的 一個或 多於一個日期或 一段期間;
(ii) 允許採用抽樣方法, 以收集與該項調查有關的 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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