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港口設施等的法律責任 (1) 凡有任何船隻引致政府所擁有的 任何港口設施、 碼頭、 防波堤或 其他財產有任何損壞, 則在 不損害就本條例所訂罪行所負的 法律責任的 原則下, 該 船隻的 擁有人及船長須對因該項損壞而產生的 任何損失, 負上共同及各別的 法律責任, 但以該項損失乃屬可歸咎該船隻本身的 任何錯失或 船隻上任何人故意或 疏忽的 作為者 為限。 (2) 該項損失可由處長作為民事債項而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