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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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72

危害他人的安全

任何人藉任何非法作為, 或 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危害或 致使危害任何船隻所載或 在 任何船隻之內或
之上或 在 海中的 任何人的 安全, 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4年; 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2年。 (由1979年第2號第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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