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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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7
對助航設備造成的損壞等
(1) 任何人故意或 疏忽地─
(a) 移走、 改動、 損壞、 毀壞或 干擾任何助航設備或 繫泊設備; 或
(b) 把任何東西繫定於任何助航設備,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
(2) 如有人在 某船隻上或 就某船隻犯了第(1)款所訂的 罪行, 則除該人外, 該船隻的 擁有人及船長亦屬犯罪,
可各處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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