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報告船隻上火警的責任
(1) 凡─
(a) 任何船隻在 香港水域內發生火警; 或
(b) 任何正發生火警的 船隻到達香港水域, 則該船隻的 擁有人或 其代理人或 船長須立即向消防處處長報告上述事故或
該船隻的 到達。
(2) 消防處處長及消防處消防總隊目或 以上職級的 任何人員, 均可在 日間或 夜間任何時間, 為撲滅船隻上的
火警而登上在 香港水域內不屬軍艦的 任何船 隻, 而不論該宗火警是否已向消防處處長報告; 並可帶同所需的 人,
以協助他達到上述目的 。
(3) 擁有人、 代理人或 船長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沒有遵從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