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69

報告船隻上火警的責任

(1) 凡─

   (a)  任何船隻在 香港水域內發生火警; 或

   (b)  任何正發生火警的 船隻到達香港水域, 則該船隻的 擁有人或 其代理人或 船長須立即向消防處處長報告上述事故或
        該船隻的 到達。

(2) 消防處處長及消防處消防總隊目或 以上職級的 任何人員, 均可在 日間或 夜間任何時間, 為撲滅船隻上的
火警而登上在 香港水域內不屬軍艦的 任何船 隻, 而不論該宗火警是否已向消防處處長報告; 並可帶同所需的 人,
以協助他達到上述目的 。

(3) 擁有人、 代理人或 船長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沒有遵從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