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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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67
報告碰撞等的責任
(1) 凡在 香港水域內─
(a) 某船隻涉及與另一船隻、 港口設施或 其他財產發生碰撞;
(b) 某船隻沉沒或 擱淺或 失去航行能力;
(c) 某船隻上有人因意外而死亡或 嚴重受傷;
(d) 某船隻發生爆炸或 火警;
(e) 某船隻對港口設施或 其他財產造成損壞; 或
(f) 有人、 貨物或 裝備自某船隻上墮海而失去, 則該船隻的 擁有人或 其代理人或 船長須立即以口頭、 信號或
書面向處長報告上述事故, 並須於上述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 以書面向處長提交上述事故全面的 詳情。
(2) 船隻的 擁有人、 代理人或 船長─
(a) 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沒有遵從第(1)款; 或
(b) 根據第(1)款作出任何報告或 提交任何詳情, 而明知該報告或 詳情在 要項上屬虛假的 ,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
(3) 就第(1)(c)款而言, 某人如在 受傷後立即被送進醫院接受觀察或 治療, 即當作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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