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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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63
處長作出豁免的一般權力
處長可主動地或 應以他決定的 方式向他提出的 申請, 豁免任何人或 任何船隻或 任何類型、 類別或 種類的 船隻,
使其在 符合處長所指明的 任何條款及條件下, 不受本條例任何 規定所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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