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船長等人身分的證明 在 就本條例所訂涉及船隻的 罪行進行的 任何法律程序中, 如向任何法庭或 裁判官出示根據第60B條提交的 陳述書, 而該陳述書─ (a) 看來是由被控人簽署的 ; 及 (b) 述明被控人為該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 船長或 掌管或 控制該船隻的 人, 則該法庭或 裁判官須接納該陳述書, 作為被控人為該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 船長或 掌管或 控制該船隻的 人的 表面證據。 (由1981年第46號第10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