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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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60C

在法律程序中船長等人身分的證明

在 就本條例所訂涉及船隻的 罪行進行的 任何法律程序中, 如向任何法庭或 裁判官出示根據第60B條提交的 陳述書,
而該陳述書─

   (a)  看來是由被控人簽署的 ; 及

   (b)  述明被控人為該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 船長或 掌管或 控制該船隻的 人, 則該法庭或 裁判官須接納該陳述書,
        作為被控人為該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 船長或 掌管或 控制該船隻的 人的 表面證據。 (由1981年第46號第10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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