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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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60A

獲授權人員進入處所的權力等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 獲授權人員在 應要求(如有的 話)而出示妥為認證並顯示其權限的 文件後, 可在
早上7時至晚上7時的 時段內隨時為以下目的 而進入任何非住宅處所─

   (a)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b)  就在 該處所內發現的 任何上述船隻, 採取由本條例或 根據本條例授權或 規定須採取的 任何行動。

(2) 裁判官如藉經宣誓而作的 告發, 信納─

   (a)  進入任何非住宅處所的 要求遭拒絕或 預料會遭拒絕, 或 該處所無人佔用, 或 佔用人暫不在 場, 或 情況緊急,
        或 提出進入申請會破壞進入的 目的 , 或 在 此個案當時的 情況下, 在 晚上7時至早上7時的
        時段內進入該處所就施行本條例而言是合理的 ; 及

   (b)  為達致第(1)款任何一個目的 , 進入該處所是有合理理由的 , 則可發出手令, 授權獲授權人員進入該處所, 並在
        有需要時強行進入: 但除非裁判官信納申請手令意向通知書已向該處所的 佔用人發出, 或 信納該處所無人佔用,
        或 信納佔用人暫不在 場, 或 信納情況緊急, 或 信納發出上述通知書會破壞進入的 目的 , 或 信納在
        此個案當時的 情況下, 在 晚上7時至早上7時的 時段內進入該處所就施行本條例而言是合理的
        (視何種情況適用而定), 否則不得發出上述手令。

(3) 裁判官如藉經宣誓而作的 告發, 信納為第(1)款任何一個目的 而進入住宅處所是有合理理由的 , 可發出手令,
授權獲授權人員在 早上7時至晚 上7時的 時段內進入該處所, 並在 有需要時強行進入:
但除非裁判官信納申請手令意向通知書已向該處所的 佔用人發出, 或 信納該處所無人佔用, 或 佔用人暫不在 場, 或
信納情況緊急, 或 信納發出上述通知書會破壞進入的 目 的 , 否則不得發出上述手令。

(4) 任何獲授權人員如憑藉第(1)款條文, 或 憑藉一份根據第(2)或 (3)款發出的 手令進入任何處所, 可攜同所需的 人,
而在 離開他如此進入的 任何無人佔用的 處所時, 須令該處所所處的 穩固狀況足以有效防禦侵入者, 一如他在
進入時發現其所處的 狀況一樣。

(5) 每份根據第(2)或 (3)款發出的 手令, 均保持有效, 直至引致需要進入的 目的 已經達致為止。

(6) 就本條而言─

 “住宅處所”(domestic premises) 指任何完全或 主要作為住宅用途, 並且構成一個單獨住戶的 單位的
處所; 及

 “非住宅處所”(non-domestic premises) 指不屬住宅處所的 任何處所。 (由1981年第46號第10條增補)


“住宅處所”(domestic premises)

 “非住宅處所”(non-domestic prem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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