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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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6
對裝設私人港口設施等的限制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除非獲得處長書面允許, 否則任何人不得在 香港水域內敷設、 放置、 豎立或 維持港口設施或
任何浮動構築物或 其他構築 物。
(2) 處長可藉憲報公告, 指明在 香港水域的 某個範圍可不經處長允許而敷設、 放置、 豎立或 維持公告所指明的
任何浮動構築物或 其他構築物。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
(4) 在 不損害就第(3)款所訂罪行所負的 法律責任的 原則下, 處長可發出他認為適當的 指示, 以移走、 移動或
修改任何在 違反第(1)款的 情況下敷 設、 放置、 豎立或 維持的 港口設施或 任何浮動構築物或 其他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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