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58
處長的轉授權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處長可就一般或 任何個別情況, 將本條例所委以或 授予他的 任何職能、 職責或 權力,
轉授給其他公職人員代為執行或 行 使。
(2) 凡有任何其他公職人員執行或 行使由本條例委以或 授予處長的 任何職能、 職責或 權力,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處長即當作為已根據第(1)款將 該職能、 職責或 權力轉授給該公職人員執行或 行使。
(3) 以下權力不得根據第(1)款轉授─
(a) 修訂根據本條例訂立的 規例的 附表;
(b) 第52(3)條所訂的 權力; (由2005年第24號第43條修訂)
(c) 第63條所訂的 權力, 但如該權力是就附表內為施行本條而指明的 條文而行使的 , 則屬例外; 或
(由1981年第46號第9條代替。 由 2005年第24號第43條修訂)
(d) 在 任何根據第80(1)(i)(i)條訂立的 規例下授予豁免的 權力, 但如該權力是就附表內為施行本條而指明的
條文而行使的 , 則屬例 外。 (由2005年第24號第43條増補)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刊登的 命令修訂附表。 (由1981年第46號第9條增補。 由1999年第64號第3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