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宣布港口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第IX部 雜項條文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可藉憲報刊登的 命令, 宣布香港水域任何範圍為港口。 (由1995年第4號第4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