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港口費及減免 第VIII部 港口費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所有進入香港水域任何港口或 其他部分或 使用任何港口設施的 船隻, 其擁有人、 擁有人的 代理人及船長均須負上共同及 各別的 法律責任, 就該船隻繳付訂明的 港口費。 (2) 第(1)款不適用於當其時由香港政府使用的 任何船隻、 任何軍艦或 當其時由女皇陛下政府或 其他國家的 政府用作非商業用途的 船舶。 (3) 對於作非商業用途的 任何船隻或 任何類別、 類型或 種類的 船隻, 處長、 海事處副處長或 海事處助理處長可將須繳付的 任何港口費的 全部或 部分退回 或 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