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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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50
船隻排放煙霧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香港水域內任何船隻均不得排放分量足以造成滋擾的 煙霧。
(2) 第(1)款的 規定不適用於在 人命或 船隻安全受到影響的 情況下排放的 煙霧。
(3) 如第(1)款被違反, 該船隻的 擁有人及船長即屬犯罪, 如屬初犯, 則可各處罰款$10000, 而如屬第二次或 其後再犯,
則可各處罰款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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