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報告有油排放入香港水域的責任
(1) 如任何油或 含油混合物─
(a) 從某船隻排放入香港水域;
(b) 被發現正從某船隻或 已從某船隻漏出到任何上述水域; 或
(c) 被發現正從某陸上地方或 已從某陸上地方漏出到任何上述水域, 則該船隻的 擁有人或 船長, 或 該陸上地方的
佔用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立即向處長報告上述事故。
(2) 由船隻的 擁有人或 船長根據第(1)款作出的 報告, 須說明上述事故是屬於該款(a)或 (b)段所述的 情況。
(3) 任何人沒有按本條規定作出報告,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 [比照1971 c. 60 s. 11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