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45
釋義
第VI部
水污染
在 本部中─
“佔用人”(occupier)─
(a) 就任何陸上地方而言, 如該地方沒有佔用人, 則指該地方的 擁有人; 而
(b) 就任何車輛而言, 則指掌管該車輛的 人, 而並非該車輛所停留的 土地的 佔用人;
“含油混合物”(mixture containing
oil) 指油與水或 與任何其他物質的 混合物, 以及由油組成或 產生的 任何廢物;
“油”(oil) 指任何種類的 油、
從任何種類的 油產生出來的 液體以及煤焦油。 [比照 1971 c. 60 s. 29 U.K.]
“佔用人”(occupier)
“含油混合物”(mixture
containing oil)
“油”(oil)9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