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41

安全空氣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船隻正在 修理中或 拆卸中, 而空氣中有易燃蒸氣、 易燃氣體或 有爆炸性的 塵埃, 則工程負責人不得─

   (a)  設置或 使用, 或 安排設置或 使用任何能提供火源的 機械、 裝備或 裝置; 或

   (b)  進行或 安排進行任何涉及焊接或 燃燒的 工程, 或 涉及使用焊燈、 焊爐或 其他使用可燃物料的 設備的 工程。

(2) 工程負責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由1999年第70號第11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