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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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36
釋義
(Past version on 17/12/1999).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 守則》
”(approved code)
“督察”(inspector)
“機械、 裝備或 裝置”(machinery, equipment or appliance) 第V部
工程 (由1999年第70號第6條修訂)
在 本部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守則》
”(approved code) 指根據第44A條發出的 工作守則; (由1999年第70號第7條增補)
“督察”(inspector) 指根據第38條獲委任為督察的 人;
“機械、 裝備或 裝置”(machinery, equipment or appliance)─
(a) 就船隻的 修理而言, 指為該目的 而設置或 使用的 任何機械、 裝備或 裝置;
(b) 就船隻的 拆卸而言, 指為該目的 而設置或 使用的 任何機械、 裝備或 裝置; (由1999年第70號第7條修訂)
(c) 就貨物處理而言, 指為該目的 而設置或 使用的 任何起重裝置或 起重工具; 及 (由1999年第70號第7條修訂)
(d) 就海上建造工程而言, 指為該目的 而設置或 使用的 任何機械、 裝備或 裝置。 (由1999年第70號第7條增補。
由2005年第24號第 41條修訂) (由2005年第24號第4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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