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另有特別規定外, 本條例適用於在 香港境內或 香港水域內的 所有船隻(本地船隻除外), 包括當其時由香港政府使用的 船隻、 所有軍艦及當其時 由女皇陛下政府或 任何國家的 政府使用的 船舶。 (由1981年第46號第4條修訂;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修訂) (2) 本條例並不減損其他法律條文的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