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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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22
就擱淺、被棄或沉沒船隻的所有權的變更作出的通知
(1) 凡在 香港水域內擱淺、 被棄或 沉沒的 船隻的 擁有人將該船隻出售, 或 以其他方式放棄該船隻的 所有權,
他須立即將該船隻的 新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 及地址以書面知會處長。
(2) 任何擁有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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