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船隻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閑置船隻不得在 香港水域內任何地方停泊、 繫泊或 碇泊, 但獲處長書面允許者除外。 (2) 第(1)款不適用於已進乾船塢的 閑置船隻, 亦不適用於在 船塢的 範圍以內或 靠近船塢而停泊或 繫泊的 閑置船隻。 (3) 如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第(1)款被違反, 則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及船長即屬犯罪, 可各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