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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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17

船舶須在港口內碇泊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船舶或 中式帆船不得碇泊在 香港水域內不屬於港口或 《 領港條例》
(第84章)附表3所指明的 指明碇泊處的 地 方, 但獲處長允許者除外。 (由1985年第29號第8條修訂)

(2) 凡有船舶或 中式帆船因惡劣天氣或 其他充分因由而碇泊在 香港水域內任何地方(本條例明文限制或 禁止碇泊的
地方除外), 則第(1)款不適用。

(3) 如第(1)款被違反, 船長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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