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16

發出指示的權力

處長可向任何船隻的 擁有人或 其代理人或 船長, 或 處長覺得是控制該船隻的 其他人, 就下列各項發出他認為在
任何個別情況下屬適當的 指示─

   (a)  在 該船隻進入或 離開香港水域時管制該船隻;

   (b)  管制該船隻在 香港水域內的 航行及移動;

   (c)  將該船隻停泊、 繫泊、 碇泊或 穩固的 地方及方式;

   (d)  將該船隻從任何泊位、 繫泊設備或 碇泊處移走至另一泊位、 繫泊設備或 碇泊處;

   (e)  禁止該船隻在 任何個別地方停泊、 繫泊或 碇泊;

   (f)  確保該船隻在 香港水域內的 安全, 或 防止該船隻在 香港水域內發生火警。 (由1981年第46號第5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