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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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15

開出前須先領取出港證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除非已循訂明的 方式就某船隻領取有效的 書面出港證, 否則該船隻不得行駛出海。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任何軍艦或 當其時由女皇陛下政府或 任何國家的 政府用於非商業用途的 其他船舶;

   (b)  當其時由香港政府使用的 任何船隻;

   (c)  由處長藉憲報公告豁免受本條的 施行所規限的 某類別船隻中的 任何船隻;

   (d)  由於天氣狀況或 其他非船長所能控制的 情況, 為着船隻、 其貨物、 船員或 乘客的 安全而須離開香港任何港口或
        香港水域的 任何船隻。

(3) 如第(1)款被違反, 船長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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