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開出前須先領取出港證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除非已循訂明的 方式就某船隻領取有效的 書面出港證, 否則該船隻不得行駛出海。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任何軍艦或 當其時由女皇陛下政府或 任何國家的 政府用於非商業用途的 其他船舶;
(b) 當其時由香港政府使用的 任何船隻;
(c) 由處長藉憲報公告豁免受本條的 施行所規限的 某類別船隻中的 任何船隻;
(d) 由於天氣狀況或 其他非船長所能控制的 情況, 為着船隻、 其貨物、 船員或 乘客的 安全而須離開香港任何港口或
香港水域的 任何船隻。
(3) 如第(1)款被違反, 船長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