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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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 SECT 11C
罪行
(1) 如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第11A條被違反, 則該船隻的 擁有人及船長均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年。
(2) (a) 如根據第11B(1)(a)條遭拒絕允許進入或 根據第11B(2)條被禁止進入香港水域的 任何船隻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進入香港水域, 則該船隻的 擁有人及船長均屬犯罪, 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 並就該船隻在 一如上述進入後,
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停留在 香港水域內 的 期間, 可處額外罰款每天$25000。
(b) 如根據第11B(1)(a)條遭拒絕允許離開香港水域的 任何船隻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離開香港水域, 則該船隻的
擁有人及船長均屬犯罪, 可 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
(c) 如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不遵從根據第11B(1)(b)或 (2)條將任何船隻從香港水域移走的 指示, 則該船隻的
擁有人及船長均屬犯罪, 可 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 並就有關船隻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停留在 香港水域內的
期間, 可處額外罰款每天$25000。 (由1993年第69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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