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313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政府港口設施的裝設
5. 港口設施的使用
6. 對裝設私人港口設施等的限制
7. 對助航設備造成的損壞等
8. 損壞港口設施等的法律責任
9. 規定移走未經許可的燈及標誌的權力
10. 碰撞規例及《使用遇險訊號規例》的適用範圍
11. 適用範圍
11A. 船隻到達前先給予的知會
11B. 拒絕允許船隻進入或離開等
11C. 罪行
12. 扣留船隻的權力
13. 將扣留船隻駛出海的罰則
14. 須容許處長登船
15. 開出前須先領取出港證
16. 發出指示的權力
16A. 發出一般指示的權力
16B. 水域的封閉
17. 船舶須在港口內碇泊
18. 廢船
19. 閑置船隻
20. 將船隻擱於灘上等
21. 擱淺、被棄或沉沒船隻的移走等
22. 就擱淺、被棄或沉沒船隻的所有權的變更作出的通知
23. 並非在香港註冊的船隻
24.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25.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26.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27.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28.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29.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30.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31.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32.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33.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34.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35.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36. 釋義
37. 適用範圍
38. 督察的委任
39. 處長及督察的權力
40. 對修理或拆卸船隻的限制
41. 安全空氣
42. 關於船隻的修理或拆卸的指示
43. 禁止使用危險的裝備等
44. 禁止在危險狀況下進行工程
44A. 工作守則
45. 釋義
46. 將油排放入香港水域
47. 第46條所訂罪行的免責辯護
48. 報告有油排放入香港水域的責任
48A.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作出的排放
49. 釋義
50. 船隻排放煙霧
51. 規例
52. 港口費及減免
53. 港口費的繳付
54. 不繳付港口費
55. 藉扣押以追討港口費
56. 宣布港口的權力
57. 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58. 處長的轉授權
59. 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60. 調查人員的權力
60A. 獲授權人員進入處所的權力等
60B. 提供某些資料的責任
60C. 在法律程序中船長等人身分的證明
61. 指示的發出以及不遵從指示的罪行
62. 在某些情況下處長可執行指示
63. 處長作出豁免的一般權力
64. 處長對作出受限制作為的允許
65. 船長或擁有人的遵從
66. 上訴
67. 報告碰撞等的責任
68. (由1993年第69號第3條廢除)
69. 報告船隻上火警的責任
70. 未獲授權而登船
71. 切斷繫泊設備
72. 危害他人的安全
72A. 將船隻擱於灘上或開孔弄沉
73. 原木及其他木材的卸載與貯存等
74. 妨礙
75. 虛假資料
76. 使用正式航海日誌作為證據
77. 就罪行到裁判官席前的通知
78. 文件的送達
79. 就損壞等的彌償
80. 規例
81. 確認效力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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