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紀律程序
凡監督或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 任何委員覺得─
(a) 任何註冊石棉顧問、 註冊石棉承辦商、 註冊石棉監管人或 註冊石棉化驗所; 或
(b) 任何註冊石棉承辦商或 註冊石棉化驗所的 董事、 合夥人或 擁有人, 犯疏忽或 失當行為, 以致─
(i) 該人、 公司、 法人團體或 化驗所不適宜繼續名列於有關的 註冊紀錄冊; 或
(ii) 再將該人、 公司、 法人團體或 化驗所名列於有關的 註冊紀錄冊, 會妨礙本條例的 執行; 或
(iii) 該人、 公司、 法人團體或 化驗所應受譴責, 則監督或
行政管理委員會該名委員可將該事轉交行政管理委員會進行研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