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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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61
將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
(1) 任何人、 公司、 法人團體或 化驗所, 如其姓名或 名稱已根據第60(c)條自任何註冊紀錄冊刪除,
可於除名日期起計2年內, 以書面向監督申請 將姓名或 名稱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
(2) 在 將姓名或 名稱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的 訂明費用繳付後, 監督須將姓名或 名稱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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