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 (1) 監督須於接獲行政管理委員會就應否接受、 延遲處理或 拒絕某項申請而提供的 意見後3個月內─ (a) 將申請人的 姓名或 名稱列入適當的 註冊紀錄冊; 或 (b) 延遲處理該項申請, 為期不超過12個月; 或 (c) 拒絕該項申請。 (2) 監督須在 作出決定後, 立即將該項決定通知申請人; 而如監督根據第(1)款延遲處理或 拒絕某項申請, 亦須立即將該項決定的 理由通知申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