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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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55
註冊申請
(1) 任何人可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 秘書申請將其姓名或 名稱列入註冊紀錄冊, 申請須以監督認可的
表格連同監督所定並已在 憲報公布的 費用提出。
(2) 除非監督信納某人、 公司、 法人團體或 化驗所具有資格執行名列某註冊紀錄冊的 人所須執行的 職責及職能,
否則監督不得將該人的 姓名或 名稱列入 任何註冊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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