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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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54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會議

(1) 行政管理委員會須由以下人士組成─

   (a)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一名, 出任主席;

   (b)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一名;

   (c)  勞工處處長的 代表一名;

   (d)  房屋署署長的 代表一名;

   (e)  建築署署長的 代表一名;

   (f)  香港建築師學會提名的 建築師一名;

   (g)  香港工程師學會提名的 工程師一名;

   (h)  香港測量師學會提名的 測量師一名;

   (i)  由監督委任而又非公務員的 人士3名。

(2) 環境保護署的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一名須出任行政管理委員會的 秘書。

(3) 行政管理委員會須按監督所指示的 時間及地點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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