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會議 (1) 行政管理委員會須由以下人士組成─ (a)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一名, 出任主席; (b)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一名; (c) 勞工處處長的 代表一名; (d) 房屋署署長的 代表一名; (e) 建築署署長的 代表一名; (f) 香港建築師學會提名的 建築師一名; (g) 香港工程師學會提名的 工程師一名; (h) 香港測量師學會提名的 測量師一名; (i) 由監督委任而又非公務員的 人士3名。 (2) 環境保護署的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一名須出任行政管理委員會的 秘書。 (3) 行政管理委員會須按監督所指示的 時間及地點舉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