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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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51
石棉顧問等的註冊紀錄冊
第VIII部
影響環境的 石棉的 管制
(1) 監督須備存下列註冊紀錄冊─
(a) 為具有資格執行註冊石棉顧問職責及職能的 自然人而設的 石棉顧問註冊紀錄冊;
(b) 為具有資格執行註冊石棉承辦商職責及職能的 自然人、 公司及其他法人團體而設的 石棉承辦商註冊紀錄冊;
(c) 為具有資格執行註冊石棉監管人職責及職能的 自然人而設的 石棉監管人註冊紀錄冊;
(d) 為具有資格執行註冊石棉化驗所職責及職能的 所有化驗所而設的 石棉化驗所註冊紀錄冊, 連同在
任何註冊石棉化驗所有利害關係的 自然人, 公司及 其他法人團體的 詳細資料。
(2) 監督須備存上述各註冊紀錄冊的 文本一份, 以供公眾人士於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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