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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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48
在關於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法律程序中的免責辯護
在 為本條例就排放空氣污染物所訂的 罪行而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如證明投訴的 違反事項是因下列原因所致,
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a) 違反事項是純粹由於燃點凍冷的 有關裝置所致, 且已採取最好的 切實可行方法以防止排放空氣污染物或
將該排放減至最低限度; 或
(b) 違反事項是純粹由於煙或 有關裝置或 連同煙或 有關裝置使用的 器具發生故障所致, 而─
(i) 該項故障不能合理地預見, 或 如已預見亦不能合理地防範;
(ii) 違反事項不能合理地藉着在 故障發生後採取行動而防止; 及
(iii) 發生故障之事, 已在 事發後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以書面通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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