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諮詢委員會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如就第6、 7、 37及43條所述的 環境諮詢委員會當其時由哪些人士組成而有所疑問時, 此事須轉呈政務司司長, 由他親自簽發證明書決定。 (由1984年第165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4年第57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631號法律公告修訂)